Article 17
In force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分包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其规模予以明确;未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不得分包。但是,因工程变更增加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的专项工程,或者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发生原施工组织计划不能满足工期要求的情形,且按照规定不需要再招标的,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分包。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