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旅游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的;

(二)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

(四)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