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产品和设施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高风险旅游项目的设备、设施,应当经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认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救援人员。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提醒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投保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为其及时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