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并同时向旅游者公示,由旅游者选购;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或者以有偿搭配其他产品、服务的方式售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