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医务人员及其资质情况、收费标准等公示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或者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