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室(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