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除外:

(一)火车站、公路客运站等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四)住宅建设项目;

(五)对外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六)其他大(中)型建筑。

申请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筑物的停车场应当符合改变后建筑物的停车泊位配建指标,不符合的,不予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