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依法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已经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接种疫苗。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指导、督促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建立犬只免疫数据库,及时汇总、整理犬只免疫信息。

禁止饲养未经狂犬病免疫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