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无废城市”建设;
(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固体废物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跨区域转运成本补贴;
(六)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