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制定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