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擅自改变业主自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等侵占和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行为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后不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