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3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资源共享、服务大众、鼓励创新。
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以人民为中心、以精品奉献人民、用明德引领风尚。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伪科学、封建迷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Chapter 2组织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一)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社科联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一)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二)协助拟订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三)指导设立、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培育社会科学普及品牌;
(五)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开展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及交流合作;
(七)落实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Chapter 3内容与形式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
(五)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
(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七)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革命精神;
(八)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特色文化;
(九)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的基本知识;
(十)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十一)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发动漫、短视频等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景;
(五)利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利用党史方志馆、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名人馆、校史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八)利用全民阅读、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等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九)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平台等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十)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社会科学普及交流合作机制。
在社会科学普及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Chapter 4社会责任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就业创业培训内容,开展法治观念、职业道德、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内容的知识性和普及性。
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并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资源,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Chapter 5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开展捐赠、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或者社会力量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的款物。
鼓励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完善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支持志愿者到基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志愿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
支持培育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Chapter 6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