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会同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因保护不力导致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专项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列入濒危名单并公布。

列入濒危名单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整改期限,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整改期限届满后,由市住建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论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移出濒危名单或者批准撤销其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称号。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