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控制利用区,是为提高岸线滨水开敞空间生态稳定性、功能完善性、景观特色性,需要从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功能适宜性等方面对建设项目性质、用途、强度等予以控制的区域。
控制利用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要求,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和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原则,留足入河通道和视线通廊。
控制利用区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