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疾病防治、医疗护理、健康促进等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养、康养结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乡村振兴、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