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协调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增长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以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扶持保障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养老服务重大问题,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