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携犬进入禁止场所或者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