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超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办理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注销其养犬登记证。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