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的犬只,经健康检查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自收容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领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领养人不得销售或者转赠所领养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