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及时回填采砂坑道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的,由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