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黄河滩区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满足河道行洪需要,发挥滩区滞洪、沉沙功能。

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权耕地、占补平衡用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确权耕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