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浮桥、栈桥、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