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书面申请。

旗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界限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