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巡查、看护长城本体及其历史环境风貌、长城保护标志和有关长城防护设施;
(二)定期向长城所在地旗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长城自然损坏或者遭受环境地质灾害情况;
(三)发现破坏长城本体,在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擅自移除、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和其他有关防护设施,盗窃长城构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在长城上从事的活动,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协助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做好长城日常养护、长城保护宣传等工作;
(五)编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长城巡查、看护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
(六)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