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长城日常养护、抢险加固、修缮等工作。

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城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对长城的侵害;在洪水可能危及长城安全的地段,应当设置防洪坝、分洪槽等防洪设施;对已出现险情的长城点段依法进行必要的抢险加固。

对新发现的长城文物本体以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管控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长城点段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