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分立、合并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应当自开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快递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