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弃耕抛荒耕地。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