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牧户,由该农牧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自收到承包方申请二十日内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