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四)在停止用热期内擅自恢复用热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