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装卸、运输、储存、处置依法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相关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