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居民区(楼)、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应当征求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明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未明确安全距离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前款规定场所的相关规划条件时应当予以明确。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