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保护区域,不得投喂、逗引、诱捕野生动物,不得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二)严格执行黑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湿地区域内露营、野炊、洗车、捕捞、游泳、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

(三)严格执行《张掖七彩丹霞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独特稀有的张掖丹霞地貌、地质遗迹;

(四)严格执行《张掖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不得在划定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五)爱护园林景观,不得擅自砍伐树木,不得攀折花草、采摘果实、践踏草坪等;

(六)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和观看演出等活动,自行清理废弃物;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