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宣传表彰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依法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