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养犬、饲养宠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不得放任犬只危害他人,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做好狂犬病免疫接种等防疫工作;
(五)携带犬只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避免伤害他人;
(六)饲养其他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宠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七)其他文明养犬、饲养宠物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