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船舶、海上设施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到预警信息后,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海上险情事故但尚未引发严重突发事件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单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船舶、海上设施上的遇险人员在海上发生险情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险情扩大的,或者存在瞒报、谎报情形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海上设施及人员误发遇险报警信号,未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遇险船舶、海上设施瞒报、谎报海上险情的,由此发生的海上搜寻救助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