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海上搜救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其所属的海上搜救队伍、设施和设备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一)海事管理机构承担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职能;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或者履行海洋渔业职责的其他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及协调组织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提供海洋预报、监测等信息;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四)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海上搜寻救助陆域现场治安秩序,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协助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重大海上险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应急物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参加海上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信息和物资支持;

(六)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协助处置船舶、海上设施火灾,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上险情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的有关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应急监测;

(八)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自身职责,依法做好死亡人员的相关善后处置;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咨询、现场救助、移送和收治等保障工作,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十)财政部门负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地方财政事权,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十一)外事部门负责协助处理获救和死亡、失踪外国籍、无国籍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十二)台港澳事务部门负责协助处理获救和死亡、失踪港澳台居民的善后处置工作;

(十三)海警机构负责海上搜寻救助海域现场治安秩序的管理,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十四)水利、气象、民航、通信、海关、边检、文化和旅游、口岸、地震等部门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及海上搜寻救助应急预案做好海上搜寻救助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