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的生产、经营、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下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并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定期自行检查,建立工作档案:

(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单位食堂、饭店、宾馆、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农贸市场、粮库、建筑工地、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