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向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价格认定相关材料。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目的;

(二)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涉案财物相关的情况;

(三)价格内涵;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

(五)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六)提出协助的日期;

(七)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对前款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