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复核:

(一)不符合属地管辖或者分级管理要求的;

(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复核申请书异议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的;

(三)超出复核申请期限的;

(四)申请复核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事项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基准日或者价格内涵与原价格认定协助书或者复核申请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五)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没有明确提出复核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的;

(六)对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事实存在争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无法确认或者缺少相关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的;

(七)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已经作出最终复核的;

(八)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已经结案,且未进入另外司法程序的;

(九)其他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