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保护与管理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总河长、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推行河长+检察长、河长+警长等机制,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查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解决河道保护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