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测评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

(四)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工作;

(五)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移交和接管;

(六)参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

(七)指导、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配合采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

(八)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具体工作,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协助做好相关人员推荐工作。

没有街道办事处的,由相应的社区工作站承担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