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完善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业务培训;

(五)建立或者共享物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实施物业服务诚信评价工作;

(八)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承接查验等备案工作;

(九)受理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的流程及相关示范文本。

市、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