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