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活禽经营场所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或者未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区域物理隔离管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或者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