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查验并留存经营者的证照信息、食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等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市场摊位,或者未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的;
(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的;
(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如实记录或者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食用农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于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之日起六个月的;
(七)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完成蔬菜农药残留、肉类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检测的,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