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服从开办者的管理,爱护农贸市场设备设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件或者张挂食品摊贩备案凭证,销售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除外;
(二)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
(四)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的,应当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穿戴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作衣、帽、手套、口罩,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五)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六)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七)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占道经营、扩摊经营、流动经营;
(八)保持摊位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卫生,不得乱泼乱倒,乱扔垃圾;
(九)及时清理摊位内的积水、废弃物和易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物;
(十)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责任;
(十一)实行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有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缺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