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安全管理义务:

(一)配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安全警示标识,按规定划设消防标线、标识,按规定建设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督促经营者、消费者等按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不得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二)定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制止场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