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暂停线路运行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