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再生利用,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