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公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结合我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制定并公布省级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指导目录。
市、县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目录,结合本市、县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指导目录。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证明事项,由省民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据统一的具体式样出具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